導讀:因為夫妻曾兩次在不同的民政局登記結婚,結果離婚時犯難,被民政局不予受理。最後二人只好向通州法院起訴離婚。
  本報訊(記者 李鐵柱)通州的一對夫妻前後兩次在民政局登記結婚,結果離婚時被民政局發現有重覆登記的行為不予受理。二人轉而向通州法院起訴離婚,但又因婚後購置的房產大幅增值,二人對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3年內3次起訴,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女方分得房產償還貸款,支付男方房屋折價款55萬元。
  案情
  “隱婚”之後再領證
  離婚時“卡殼”
  孫先生與張女士於2003年相識相戀。戀愛期間,二人先後來京就職於同一家單位。
  2007年2月,孫先生與張女士在河北老家登記領取了結婚證,由於當時兩人供職於同一單位,出於工作上的考慮,兩人並未向外界透露他們已經結婚,一直處於隱婚狀態。2009年6月,孫先生與張女士的單位推出了一系列員工福利,對於結婚的員工,單位將為他們辦集體婚禮,並還有一些諸如婚後旅游等福利,兩人便又前往朝陽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再次領取了結婚證。
  然而婚後生活卻並不像二人想象的那樣平靜,孫先生與張女士互相猜疑,矛盾不斷。2011年7月,孫先生與張女士正式分居,後雙方就離婚及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並前往民政局協議離婚。民政局工作人員在核實雙方有重覆登記行為後,並未為其辦理離婚手續,並告知其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在準備提起訴訟這一段時間內,雙方的矛盾卻不斷激化,兩人婚內購買的位於通州的房產價格大漲,雙方無法再次達成一致意見。2011年12月、2012年9月,孫先生兩次向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張女士均否認了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均駁回了孫先生的離婚請求。一年後,張女士主動向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其與孫先生離婚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
  案件審理過程中,孫先生與張女士互相指責對方存在出軌及隱匿、轉移財產行為,均向法院申請調取對方的股票、基金、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因雙方無法就通州房產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張女士提出對於房產價值進行評估,後經司法評估確認該房產的市場價值為224萬餘元。
  此外,張女士提出雙方於婚內以孫先生的名義在四川成都購得房產一處,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孫先生則稱該處房產系由自己的父母出資,應屬父母的財產,且已由父母出售,相應的售房款亦已歸屬男方父母。孫先生也提出婚內雙方以張女士的名義在河北燕郊購得房產一處,應予以分割。張女士則同樣辯稱該處房產系由自己的父母全額出資,並非夫妻共同財產,且該房屋亦已出售,售房款亦由女方父母持有。
  調查
  夫妻異地重覆結婚
  民政部門為何沒立即發現
  經過通州法院法官的調解,今年5月,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二人位於通州的房產歸張女士所有,房屋剩餘貸款由張女士負責償還,張女士給付孫先生房屋折價款55萬元,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分割問題再無其他爭議。這一起因重覆登記結婚誘發的離婚訴訟經過3年才終於得以解決。
  北青報記者從民政部門獲悉,孫先生與張女士的這種情況目前已經基本不可能發生,之所以會出現重覆登記的情況,是因為他們當時兩次在不同地方登記的時候還沒有實現婚姻登記信息全國聯網。從2012年7月起,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已建立省級婚姻登記工作網絡平臺和數據中心,實現了在線婚姻登記和婚姻登記信息全國聯網審查。在進行婚姻登記的時候,只要輸入身份證號就能查出登記者的婚姻狀況。
  而民政局之所以並未為他們辦理離婚手續,是因為他們有重覆登記的情況,民政部門沒法判斷他們的哪一段婚姻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他們可以去法院進行訴訟,然後由法院來裁定哪段婚姻有效。
  提醒
  查詢婚姻狀況須持本人身份證
  據瞭解,目前,如果想查詢本人的婚姻狀況,市民只能持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的縣一級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查詢本人的婚姻狀況。本人不能前往可委托他人查詢,必須要有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證明。但想查詢他人的婚姻狀況是不允許的,哪怕持有他人的身份證也無法查詢。
  北京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凱表示,在婚姻登記信息全國聯網審查後,一些夫妻可能會想著去查詢一下對方的婚姻狀況,但根據法律規定,這是不被允許的,雖然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查詢,但需要先到法院立案,然後通過法院委托律師進行查詢,且只能查案件當事人一人的婚姻狀況。“如果出現像本案中出現的那種重覆登記的情況,一旦出現糾紛,應該去法院進行訴訟,由法院來進行裁決。”  (原標題:夫妻“重覆結婚”引發離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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